政務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的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所給予的紀律處分和懲戒。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務處分,強化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促進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堅持道德操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需要給予政務處分的,由處分決定機關、單位依照本法給予政務處分。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包括任免機關、單位和監察機關。
第三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下列人員:
(一)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第四條 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教育、管理、監督,發現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案件重要或者復雜的,可以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公職人員的監督,依法開展政務處分工作,并督促任免機關、單位依法開展政務處分工作,發現任免機關、單位應當給予政務處分而未給予,或者給予的政務處分違法、不當的,應當及時提出監察建議。
第五條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ㄒ唬h管干部。堅持黨的領導,嚴格按照管理權限履行批準手續。
?。ǘ┮婪ㄒ酪?。根據法定事由,履行法定程序。
?。ㄈ嵤虑笫?。準確認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區別情況,恰當處理。
?。ㄋ模┟裰骷兄?。集體討論作出處分決定,不允許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
?。ㄎ澹颓氨押?、治病救人。實行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相濟。
第六條 對公職人員的同一違法行為,任免機關、單位和監察機關不重復給予政務處分。
第七條 公職人員涉嫌犯罪的,一般應當先依法給予政務處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條 公職人員有職務違法行為但情節較輕的,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可以按照管理權限直接或者委托有關機關、單位或者人員,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
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勞動人事關系。 第十一條 公職人員受到開除處分的,不得再錄用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第十二條 公職人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蚬室夥缸锉灰婪ㄅ刑帯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以及宣告緩刑的; ?。ㄈ┮蜻^失犯罪,被依法判處超過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一般應當給予開除處分。特殊情況下,對照處分決定權限,報請再上一級機關、單位批準,可以不予開除,給予撤職處分。 公職人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 給予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政務處分,一般應當與黨紀處分相匹配。有中國共產黨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的,應當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的,有關機關可以依照規定給予誡勉等組織處理。政務處分和組織處理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同時適用。 公職人員同時受到政務處分和黨紀處分、組織處理的,按照最長的期限執行。 第十四條 公職人員有兩種以上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按其數種違法行為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法行為應當受到開除處分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 公職人員二人以上共同違法,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十六條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職人員,因被調查的違法行為被罷免、免職或者辭去領導職務,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根據其違法事實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作出處分決定前公職人員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處分;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可以對其立案調查,依法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不是公職人員,或者已經死亡的,不再給予處分;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可以對其立案調查,對其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領導機構集體決定或者實施違法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中的公職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ㄒ唬┰谑芴幏制陂g再次故意實施違法行為,或者被發現受處分前有其他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處分的; ?。ǘ┐┗蛘咦柚顾私野l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ㄈ﹤卧?、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包庇同案人員的; ?。ㄎ澹┰诙艘陨系墓餐`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ㄒ唬┲鲃咏淮救藨斒艿秸仗幏值倪`法行為的; ?。ㄋ模┲鲃硬扇〈胧?,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 對主動投案后交代本人主要違法問題,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減輕處分。 第二十一條 經立案調查,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節輕微,且具有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免予處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第二十二條 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職級和級別;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到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職務、職級和級別。 第二十三條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受到撤職處分的,降低職務層次、崗位或者職員等級,并重新確定薪酬待遇。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崗位等級和職稱;其中,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受到撤職處分的,降低職務層次或者崗位等級,并重新確定薪酬待遇。 第二十五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監察機關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監察機關應當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監察建議,由其給予責令辭職、取消當選資格、依法罷免等處理。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受到處分的,應當由縣級或者鄉鎮政府視情況減發或者扣發績效補貼(工資)、獎金。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未擔任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由監察機關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直接給予或者監察機關建議有關機關、單位給予調整薪酬待遇、調離崗位、取消當選資格或者擔任相應職務資格、依法罷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等處理。 在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但未擔任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或者國有企業人員職務的人員,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受到取消當選資格或者擔任相應職務資格、依法罷免、解除勞動人事關系等處理的人員,終身不得錄用為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第二十八條 公職人員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法行為的本人財物,除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單位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取得的財物應當退還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還;屬于國家財產的,以及不應當退還或者無法退還原所有人、原持有人的,上繳國庫。處分決定機關、單位無法沒收、追繳的,可以提請有關機關協助。 對于違法行為所獲得的職務、職級、職稱、學歷、學位、榮譽、獎勵等其他利益,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單位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規定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公職人員受到開除以外的政務處分,在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發生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后自動解除,其晉升職務、職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不再受原處分影響。但是, 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職務、職級、級別、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薪酬待遇。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⒉加袚p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 ?。ǘ┚懿粓绦谢蛘咦兿嗖粓绦兄袊伯a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中共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 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M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ǘ┙M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違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ㄈ┨魮?、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 ?。ㄋ模┙M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三十二條 不按照規定請示、報告重大事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ㄒ唬┻`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擅自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ǘ┚芙^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或者執行時打折扣、搞變通的。 第三十四條 非法出國(境)或者違規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未經批準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谶x拔任用、錄用、考核、評選等干部人事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 ?。ǘ┡撟骷?,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人事利益的; ?。ㄈεu、申訴、控告、檢舉等行使合法權利的行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ㄋ模┮员┝?、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ǘ├寐殭嗷蛘呗殑丈系挠绊憺楸救嘶蛘咚酥\取私利的; ?。ㄈ┛v容、默許特定關系人利用公職人員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的。 第三十七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向公職人員及其特定關系人贈送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等財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響公正行使公權力的宴請、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ㄒ唬┻`反有關規定設定薪酬或者發放津貼、補貼、獎金的; ?。ǘ┻`反有關規定,在公務接待、公務交通、會議活動、辦公用房、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標準、超范圍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條 利用宗族或者黑惡勢力等欺壓群眾,或者縱容、支持、包庇黑惡勢力活動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ǘ┰谵k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 ?。ㄈΥ罕姂B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ㄋ模┎话凑找幎ü_工作信息,侵犯群眾知情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 ?。ㄎ澹┢渌址溉罕娎?,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行為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E用職權,危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ㄎ澹┬孤秶颐孛?、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ㄒ唬﹪乐剡`背社會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吸食、注射毒品,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四十四條 公職人員有其他違反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或者《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公職人員有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影響公職人員形象,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需要給予政務處分的,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直至開除處分。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調查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經調查,依法決定給予公職人員處分或者免予處分的,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⒄{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被調查的公職人員,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對其陳述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記錄在案。被調查的公職人員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予采信; ?。ǘ┌凑仗幏譀Q定權限,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后,作出對該公職人員給予處分或者免予處分的決定; ?。ㄈ⑻幏譀Q定或者免予處分決定送達被調查人和所在單位,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 任免機關、單位對涉嫌違法公職人員的調查、處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對涉嫌違法的公職人員進行調查,應當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以威脅、引誘、欺騙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 第四十七條 參與公職人員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被調查的公職人員、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ㄒ唬┦潜徽{查的公職人員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 ?。ㄈ┍救嘶蛘咂浣H屬與調查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 第四十八條 處分決定機關、單位負責人的回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決定;其他參與違法案件調查、處理的人員的回避,由處分決定機關、單位負責人決定。 處分決定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單位,發現參與違法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有應當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決定該人員回避。 第四十九條 公職人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處分決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法規定給予政務處分,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序。 公職人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立案調查核實后依照本法給予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給予政務處分的,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立案調查核實后,依照本法給予政務處分。 處分決定機關、單位作出政務處分后,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政務處分決定產生影響的,處分決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十條 對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后,處分決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受處分人的具體身份函告相應的機關或者群團組織等單位。 受處分人系民主黨派成員或者無黨派人士的,同時函告本級中國共產黨委員會統一戰線工作部。 第五十一條 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對下列公職人員給予政務處分,應當履行有關手續: ?。ㄒ唬浉骷壢嗣翊泶髸蛘咂涑瘴瘑T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公職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依法罷免、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再由處分決定機關、單位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ǘ浿袊嗣裾螀f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公職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免去其職務后,再由處分決定機關、單位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委員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通報。 第五十二條 下級監察機關根據上級監察機關的指定管轄決定,對不屬于本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對象立案調查的,調查終結后,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交有處分決定權限的任免機關、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第五十三條 公職人員有違法行為,已經被立案調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公職人員在被立案調查期間,未經調查機關、單位同意,不得出境、辭職;被調查公職人員所在機關、單位及上級機關、單位不得對其交流、提拔、獎勵、處分或者辦理退休手續。 第五十四條 公職人員受到處分的,應當將處分決定存入其本人檔案;對于受到降級以上處分的,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職務、工資及其他有關待遇等相應變更手續。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五十五條 公職人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分決定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規定申請復審、復核。 公職人員對任免機關、單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分決定不服,申請復核、申訴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六條 復審、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分決定的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復審、復核的監察機關應當撤銷處分決定,重新作出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重新作出決定: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復審、復核的監察機關應當變更處分決定,或者責令原處分決定機關予以變更: 第五十九條 公職人員的政務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該公職人員的職務、職級、級別或者薪酬待遇等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該公職人員的級別、薪酬待遇,按照原職務、職級安排相應的職務、職級,并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被撤銷處分或者因變更而減輕處分的公職人員薪酬待遇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六十條 有關機關、單位如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由其主管部門、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有關機關、單位、組織或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任免機關、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ㄒ唬┚懿粓绦刑幏譀Q定機關、單位作出的處分決定的; ?。ㄈz舉人、證人或者調查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 第六十二條 處分決定機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任免機關、單位,主管部門,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處理: ?。ǘ┻`法竊取、泄露調查工作信息,或者泄露檢舉事項、檢舉受理情況以及檢舉人信息的; ?。ㄈΡ徽{查人或者涉案人員逼供、誘供,或者侮辱、打罵、虐待、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 ?。├寐殭嗷蛘呗殑丈系挠绊懜深A調查工作、以案謀私的; ?。ㄆ撸┻`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后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的; ?。ň牛┎灰婪ㄊ芾砗吞幚砉毴藛T復審、復核、申訴的; ?。ㄊ┢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國家監察委員會或者相關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具體規定。 第六十五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相關具體規定。 本法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審、復核、申訴,適用當時的規定。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不認為是違法的,適用當時的規定;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認為是違法的,依照當時的規定處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違法或者處理較輕的,適用本法。